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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 奉节这两家商家被处罚!

转载 2022/06/30 11:00:5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1447 阅读 0 评论 22 点赞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奉节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奉节县翠恒广告经营部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5月28日,奉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具有抽检资质的工作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测并对其销售的规格为dn50mm×en2.0mm的PVC-U硬质排水管进行抽样送检。2021年9月7日,奉节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51ZQ050920,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密度、拉伸屈服应力、断裂伸长率、落锤冲击实验项目不符合GB/T 5836.1-2018标准,依据《重庆市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及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成立,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处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元;2、处罚款三百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奉节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奉节县夔门粉条加工厂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销售的粉条进行记录、未定期对生产的粉条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且未在销售前查验粉条安全状况的事实成立,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未遵守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含二氧化硫的粉条的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并处罚款一万元。综上,建议以上两项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3.处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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