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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5 12:02:46 发布43880 浏览0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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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月28日,市城市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卢鹏飞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图: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条例》共九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将我市的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垃圾4类。


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将面临处罚


  《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在法律责任中,《条例》也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可处以罚款。


  ●个人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处罚可以达一千元。


●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志愿者协助居民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资料图) 邹乐 摄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以及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比如,《条例》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7项规定,包括保持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相关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机制


  《条例》明确:按照区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机制。生活垃圾移出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移处理量向接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费或者以别的方式进行补偿。


市民学习垃圾分类(资料图) 市城市管理局供图 


对餐厨垃圾实行特殊管理


  《条例》将餐厨垃圾作为一类特殊厨余垃圾进行专门管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定期申报,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按照约定时间将收集容器放置于指定收集地点,时间段应当将收集容器放置于单位内,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将餐厨垃圾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同时还规定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监管,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


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


  《条例》明确: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这一规定,谁产生的生活垃圾多,谁就多付费;谁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大,谁就多付费。这就打破了过去以户为单位进行收费的惯例,有利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两江新区生活垃圾分类主题公园 邹乐 摄


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统筹兼顾


  《条例》着眼城乡统筹治理生活垃圾,既确立了生活垃圾管理各环节的一般性规则,也为农村地区灵活管理留足空间。


例如,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没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则实行定期收集、运输。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备、厨余垃圾分类处理、集中转运设施存放垃圾时限、生活垃圾费用筹集等方面,也为农村地区赋予了更大的灵活管理空间。考虑到农村地区实际,《条例》明确: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


  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性任务,重在习惯,重在养成。《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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