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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来申报吧!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发布救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转载 2022/10/22 09:04:3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奉节诗奉网 作者:奉节诗奉网 26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

救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转介服务,着力提高社会救助质量,织密织实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坚决防止和有效克服冲破社会道德底线事件的发生,保证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满足和实现其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和《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积极遵循扶弱济困、救急助难的宗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困难群体关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坚持公正透明,精准高效。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在本市生活、就业及学习的困难家庭或人员,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陷入生活困境,在享受政府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或各种赔付补偿以及其他社会援助后,家庭或个人生活仍特别困难非救不可的,经申请、审核、审批后,符合本会救助条件的均给予应急性或过渡性的急难救助。按困难类型可分为以下4类:

一类:低保对象。

二类: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三类:低保边缘家庭、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

四类: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成员。


第三章 救助项目

第四条  根据救助对象遭遇的实际困难和自救能力,按以下几类项目实施分类救助:

(一)急难救助。 救助对象因遭遇重大意外灾害、突发性事件或患重大疾病等,在进行紧急抢救、恢复重建或医疗诊治期间, 申请人因损失巨大或产生大额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或各种赔付补偿以及其他社会援助帮扶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并导致其生活困难且无以为继的,视家庭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予以一定金额急难性救助。

(二)扶智助学。 低保家庭子女大学全日制专科以上在读学生,因家庭确实困难,在享受政府或社会各类救助帮扶后,家庭仍难以保证其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通过年度定额助学金的形式,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三)温馨援建。 实际生活在农村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家庭中,需要进行D级危房改造、高山移民搬迁或灾民倒房重建,在政府普惠制补助下仍不能助其搬迁或重建的,采取个人出一点,国家补助一点,基金会援助一点的办法,分类予以住房援建救助。

(四)急难众筹。 对因遭遇重大意外灾害、突发性事件或重大疾病等,需紧急抢救、灾后重建或医疗救治的特别困难群众, 通过本会开发的急难众筹平台,为有需求的困难申请对象免费提供众筹服务,积极动员和引导广大社会爱心单位和热心人士开展定向公益捐赠,通过网络筹集社会善款,助其渡过生活和医疗难关。

(五) 一米阳光救助。 在实施急难救助、扶智助学或急难众筹等救助的基础上,针对居住或生活在城市社区的城市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其他困难人员,由于缺乏生产资料、自救能力弱,面对因病、因灾、因残等刚性支出大,在享受政府相关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个人及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十分困难的,依托社区志愿服务,建立主动发现及时介入机制,高效精准对城市社区困难群众开展“物质+服务”的多元救助,让和谐之光普照城市社区每一个角落,温暖每一个困难群众心田。

(六)春和计划心理服务。 对居住或生活在城市社区因基本生活困难,精神压力大,影响其正常生活学习和就业,且长期得不到排解,容易诱发偏激行为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困难群众,通过采取购买专业心理服务的方式,对其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 心理关爱、危机干预等救助服务,从精神情感层面进行温暖服务,洁净社会的每一片天空。

(七)其他专项救助项目。 积极动员社会广泛参与,按照爱心单位或捐赠人的捐赠意愿,通过定向募集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救助的方式,为具有同质性的群体设立专项基金,开展定向帮扶和救助。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  申请对象在享受政府救助、医疗救助、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其他补充保险和各类赔付补偿以及社会救助政策救助后,个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仍很困难,根据家庭或个人的困难程度以及自救能力,分门别类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 一)急难救助。 对在急难救助范围内的救助对象,原则上, 按一次性家庭财产损失、恢复重建开支或个人自付费用,给予一定金额救助。一、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最低承担金额达到30000元,给予不超过1万元救助,自付费用每增加20000元,救助金 相应提高5000—10000元,救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最低承担金额达到80000元,给予不超过1万元救助,自付费用每增加50000元,救助金相应增加5000—10000元,救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四类救助对象,一次性最低承担金额达到150000元,给予不超过1万元救助,自付费用每增加80000元,救助金相应增加5000—10000元,救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个别家庭成员确因经济特别困难,既无法正规就医,也不能提供有效发票且最低承担金额不足,可视情给予适度救助。

(二)扶智助学。 对在助学救助范围内的困难家庭专科及以上新生或在读大学生(不含定向免费师范生和定向免费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在读学生),因家庭困难程度无明显改善的情况下,除最后一学年外,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每学年给予5000—10000元救助。

(三)温馨援建。 对住房援建救助范围内的实际生活在农村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在住房建成入住,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且通过基金会验收合格后,根据家庭人口、房屋面积和家庭困难程度,给予每户10000—35000元援助。

(四)急难众筹。为遭遇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的困难群 众,提供网络众筹平台,并按照社会捐赠与配捐比例最高不超过1:0.5 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配捐救助。其中, 一、二类对象配捐总额最高10000元;三类对象配捐总额最高5000元;四类对象配捐总额最高2000元。

(五)一米阳光救助。 对在城市社区特殊困难救助范围内的 家庭和个人,视家庭困难程度和困难情况的不同,给予1000—10000元救助或相应数额的实物救助。其中,对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次性审批,分批发放救助金或分批发放相应实物的方式进行,但总金额不超过10000元;助学救助不超过5000元。

(六)春和计划心理服务。 在公开公平择优的基础上,通过购买专业心理服务的方式,由专业团队围绕项目服务内容和项目评估指标,以街道为单位,为有需求的家庭或个人提供专业心理疏导服务。项目验收时,心理服务实现社区和服务对象100%覆盖,受助对象满意度必须达到95%以上。

(七)其他专项救助项目。 按照专项救助实施方案或捐赠人捐赠意愿达成协议,确定救助标准,定向分类开展定项救助。

(八)人民群众反应特别强烈,社会关注程度特别高,极度困难的一、二类救助对象的救助额度可酌情上浮,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九)经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可对救助金评审额度作适当调整并最终审定。

(十)原则上本会不得实施超过规定限额的救助,不得因同一事由进行重复救助。对需要超过限额规定的救助或重复救助等特殊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为确保精准高效施救,本会采取主动发现受理和依申请受理两种方式接受困难对象救助申请,实现困有所救,难有所助。

第七条  主动发现受理。即通过市长公开信箱、市政府公众 信息网、相关部门与社会单位、社会志愿服务人士、媒体宣传报 道、社会突发性事件以及公共热点难点等渠道和途径,及时发现人民群众关注程度高,社会反应强烈的突发性事件和面临急需帮助的困难对象,主动为其提供救助服务。

第八条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民政办,或本会委托的公共机构(如公立医院)、社 会组织等提出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相关单位、公益个人可以代为提出急难救助申请。


第六章 救助流程

第九条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均按本人(或代理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或相 关专项救助合作单位审核;基金会入户初审;专家逐个评审;理事长办公会集中审批;基金会按银行账户拨付救助资金的流程进行。根据救助对象发现方式和救助项目的不同,按照轻重缓急,分别采取相应的流程予以办理:

(一)主动发现救助。

经各渠道主动发现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基金会可依据相关事实主动介入,直接受理救助申请,启动应急程序,特事特办,经快速核实后,及时提出救助意见,立即通过召开线上视频理事会或紧急理事长办公会对特殊困难对象实施紧急救助。

(二)依申请救助。

1、 急难救助、助学救助和住房援建救助

(1)申请。困难对象本人或代理人(委托人)向户籍所在 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对于申请人系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受理。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资料。

(2)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困难对象本人 或代理人(委托人》提出救助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并依照救助程序入户调查核实,实施相应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3)核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通过核查系统比对,集体评审,并实施相应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签署转介服务意见,向基金会进行申报。

(4)复核初审。基金会对接收的申请,组织专门人员,通过电话核实、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进一步复核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具体困难情况,提出走访建议和复核意见,供初审参考。根据申请材料和复核情况,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项目部、财务部以及入户调查人员等召开初审会议,依据走访建议和复核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供专家评审组参考。

(5)评审终审。基金会每月在专家库中,按单数随机选取9—13人,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进行评审。评审结 果由到会实有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即有效。在评审委员会评审基础上,所有申请应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在理事会授权下,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书记、秘书长以及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可代行终审职能。

(6)支付。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基金会立即通知申请人本人(代理人)办理救助金银行网上支付手续。

(7)函告。基金会财务部以公函的形式,将每月救助情况函告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和相关单位。

(8)公告。每年经理事会审议和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后,通过媒体和网络平台公开向社会公布救助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 急难众筹

(1)申请。困难群众本人或代理人,通过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微信公众号,在急难众筹平台,按步骤线上提交申请。申请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证明身份信息证件图片;低保证等贫困证明图片;医院诊断证明、医院住院证明、缴费发票等证明患病事实和治疗花费的图片。

(2)审核。基金会通过系统查询、电话核查等方式,对提交急难众筹申请的困难群众的患病及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予以上线发布。

(3)众筹。对符合配捐条件的困难群众,由项目部根据患者家庭困难情形、医疗花费等实际情况,提出配捐方案建议,经财务部审批后执行。同时发布众筹信息,救助对象正式开始网络众筹。

(4)拨付。对已发布的急难众筹,当筹款金额达到100元 时,患者即可在线发起资金使用申请。基金会项目部对患者的资 金使用申请进行初审,财务部根据项目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拨款。原则上,配捐资金拨付到医院用于患者住院治疗,自筹资金可拨付到个人账户用于院外治疗。

(5)终审。项目部将每月急难众筹救助人数、拨付情况等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提请理事长办公会终审。

3、 一米阳光救助

(1)申请。符合一米阳光计划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 向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城市社区心理服务承接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一米阳光社区志愿者、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相应的社区社会服务机构也可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2)申报。社区居委会或城市社区心理服务承接机构收到救助申请后,应立即安排志愿者入户走访核查,准确掌握申请人 实际困难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入户调查表,快速及时进行救助。

(3)审核审批。项目部采用电话了解、微信沟通、视频交谈、入户调查和社区走访等多种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状况进行核实,并在当月审批。对于紧急特殊情况,申报当天即可进行先行审批,事后完善相关手续。

(4)支付。审批后,基金会立即办理救助金支付手续。

4、 春和计划心理服务

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选定心理服务专业团 队。以街道社区作为服务单位,以城市社区困难群众作为服务对 象,采取“社会组织+专业团队+社区+社工机构+志愿者”的形式,发现服务对象,对其开展持续性的专业服务,并建立规范的服务档案。

5、 其他专项救助

按照《慈善法》、《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和《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专项救助实施方案或捐赠人捐赠意愿,参照急难救助相关内容,按程序接受申请、审核、评审、审批。

第十条  救助工作时限。对情况特别紧急的急难重大救助,在24小时内完成审批支付;对较为紧急的救助,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支付。对急难救助、扶智助学和住房援建救助项目原则上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支付;急难众筹项目原则上在患 者筹款达到100元及以上后,根据患者拨付需求2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批支付;一米阳光救助原则上当月收件当月审批,特别急难的审批不超过2个工作日;春和计划心理服务以年度为单位分阶段完成救助服务。

在核查过程中,有疑点的救助申请,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视情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拒绝审核审批单位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 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 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核查系统比对家庭 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基金会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救助金发放30日内,基金会安排专职人员逐一通过电话回访,了解救助金到位情况,同时,函告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及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应将审批事项和结果及时送监事会,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基金管理设立专门账户,实行预决算制度,适时公开救助情况,按时年检和审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真实资料,主动配合调查核实。对隐瞒实事骗取救助的,依法追回救助资金。同时,基金会不再接受申请人及家庭提出的救助申请。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二届十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7月16日起执行。


来源:奉节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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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龙浩

声明:来源奉节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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